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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冷库建设的特点(四)
来源:本站 作者:管理员 日期:2018-5-2

冷库安全问题一出现,首先介入的就是安监局,首先调查事故原因,再就是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,似乎安监局就是监管单位。但实际安监局的监管是事后监管,是治标不治本的监管。并没有从工程建设一开始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,比如项目管理单位、项目验收单位,从项目申报到项目验收实行一整套的监管流程。项目申报建设必须有施工单位的合同及资质文件,到后期项目验收涉及到制冷设备及库体等专业问题时,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,而不是照猫画虎,照本宣科式的走过场,看外观,一看有冷库建筑、制冷设备、库容达标就一切OK。不管其库面保温是否达标,设备冷量是否匹配,管路线路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规范,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建设资质,都为冷库后期使用埋下很多安全隐患。一旦出现大的人生安全事故,最后连建设单位都找不到,大的冷库总包找分包,分包找包工头,最后包工头找不到了,找到几个“倒霉鬼”顶包,政府买单了事。小的人身安全事故则由业主花钱“消灾”,息事宁人。由此可知,如果冷库建设出现问题,首先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建设单位,其次就是项目验收人员,再次就是施工单位。这是针对大型冷库,特别是针对以氨为制冷剂的冷库来说的。因为氨液一旦泄露,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是众所周知的。而名下目前建设的冷库95%都是以R22,R404A为冷媒的中小型冷库,即使泄露再严重也不会起火,爆炸,更不会造成人身伤害。因此宁夏的冷库项目验收基本上是为了“项目”而验收,不是真正意义的冷库参数、冷库技术性的验收。由此造成“垃圾冷库”遍地,“项目冷库”无数, “年年申报冷库项目就那几家”的怪像。

以上是本人在宁夏从事冷库项目建设中发现的一些奇葩现象,此象始于2007年,盛行于2009年至2013年,2013年十八大反复利剑出鞘,似略有收敛。2015年至2017年又有死灰复燃,且有愈烧愈烈之势,真正希望看到本文的人民“公仆”能采取更严厉的项目验收手段,使以上奇葩现象得以减少直至彻底杜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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